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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運作-苗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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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以下簡稱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 研擬本縣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 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 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 推動本縣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本縣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得分設政策規劃組、課程教學組及防治諮詢輔導組,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各款之相關工作:
一、政策規劃組
(一)研擬本縣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
(二)研擬本縣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
(三)規劃本縣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
(四)督導考核本縣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五)研擬本辦法訂修及其運作事宜。
(六)彙整本縣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七)蒐集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八)結合相關法令規定,運用大眾媒體、網站等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宣導及落實本法之精神。
(九)協助規劃本縣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推展。
(十)協助審議民間團體辦理本縣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之申請補助案。
(十一)建立並落實媒體報導本縣校園性別事件之回應機制。
(十二)其他有關本縣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與社會推展事項。
二、課程教學組
(一)研發本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二)推動與補助本府所主管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及教學。
(三)輔導本府所主管學校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與資源。
(四)規劃與辦理本縣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育、進修及認證。
(五)建立及整合本縣性別平等教育之專業資源。
(六)提供本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
(七)評鑑本府所主管學校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實施成效。
(八)規劃本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九)視導本府所主管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十)其他有關本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防治諮詢輔導組
(一)建立本縣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二)協助處理本縣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申復及輔導,並提供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處理建議。
(三)建立本縣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資源。
(四)提供本縣校園性別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五)規劃與辦理本縣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
(六)協助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進行審議並決議。
(七)其他有關本縣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相關事務。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 本府所屬機關代表。
二、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應邀列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派)任者,由本府解聘或免兼:
一、 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 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設置準則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 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府查證屬實。
第六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第七條  本會各組成員,由委員依其專業選定參與,且每一委員至多以參與二組為限;各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組成員推選產生之。
第八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  本會召開會議前,得先行召開小組召集人會議,由本會執行秘書擔任主席,進行相關工作之整合。
第十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具性別平等意識之人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第十一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聘(派)任之委員,符合本法規定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或重新遴選之日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檔案

苗栗縣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pdf


發布時間: 2025-06-26 13:44:37
發布單位: 特殊教育科
發布者: 陳小姐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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